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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违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处理路径 | 陈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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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开场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 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核心分析

问题本质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权利构成要件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裁判规则

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实务要点

2、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实操建议

  • 2、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 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

  • 14、 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得以未经过设计人同意为由主张改变更无效。

  • 15、 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 7、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 9、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 《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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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陈工说法原创,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修订).docx》素材整理,仅供实务参考。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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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高频问答

1. 分包违法的核心要点是什么?

分包违法的核心在于证据保全和权利主张时效。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2. 分包违法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 18 个月内行使,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为 3 年。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的,可能丧失胜诉权。

3. 遇到分包违法问题应该怎么办?

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收集保存证据(合同、签证单、结算单、付款记录、往来函件等),在时效期限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4. 分包违法案件的律师费谁承担?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的,由败诉方承担。合同未约定的,原则上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恶意拖欠方可酌情主张。

5. 分包违法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终止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 操作指南

  1. 证据收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证单、变更单、竣工图、结算单、付款记录、往来邮件/微信/短信等。
  2. 权利核查:确认诉讼时效(3 年)和优先受偿权期限(18 个月),锁定关键时间节点。
  3. 律师介入: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评估案件,制定维权方案。
  4. 财产保全:诉前或诉中申请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
  5. 协商调解: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
  6. 诉讼/仲裁: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7. 执行查控: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股东出资不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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