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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争议解决实务 | 陈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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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入

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法律依据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核心分析

问题本质

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权利构成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

裁判规则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实务要点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

  •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 3.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实操建议

  • 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 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专业机构咨询。

  • 4. 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风险提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

  •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 4. 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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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陈工说法原创,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docx》素材整理,仅供实务参考。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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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高频问答

1. 造价鉴定的核心要点是什么?

造价鉴定的核心在于证据保全和权利主张时效。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2. 造价鉴定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 6 个月内行使,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为 3 年。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的,可能丧失胜诉权。

3. 遇到造价鉴定问题应该怎么办?

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收集保存证据(合同、签证单、结算单、付款记录、往来函件等),在时效期限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4. 造价鉴定案件的律师费谁承担?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的,由败诉方承担。合同未约定的,原则上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恶意拖欠方可酌情主张。

5. 造价鉴定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终止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 操作指南

  1. 证据收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证单、变更单、竣工图、结算单、付款记录、往来邮件/微信/短信等。
  2. 权利核查:确认诉讼时效(3 年)和优先受偿权期限(6 个月),锁定关键时间节点。
  3. 律师介入: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评估案件,制定维权方案。
  4. 财产保全:诉前或诉中申请查封发包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等。
  5. 协商调解: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
  6. 诉讼/仲裁:协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
  7. 执行查控: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股东出资不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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