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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争议解决实务 | 陈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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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引入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本文结合《造价鉴定》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

二、法律依据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对建设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注:以上法条原文来源于实际素材,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和当地司法实践。

三、核心分析

(一)问题本质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这是理解该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后续权利主张的基础。

(二)权利义务构成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是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

(三)裁判规则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通常遵循上述规则进行裁决。

(四)实务要点

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对建设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上述要点以维护合法权益。

(五)常见误区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避免踏入常见误区,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四、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五、实操建议

  • 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 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专业机构咨询。

  • 4. 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 5.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六、风险提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

  •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 4. 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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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陈工说法原创,结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docx》素材整理,仅供实务参考。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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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高频问答

1. 造价鉴定的核心要点是什么?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的重要证据类型。核心要点是: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申请或拒不配合的,将承担不利后果;鉴定仅针对争议部分或无法自行确定的部分工程造价,不宜过度扩大鉴定范围。

2. 造价鉴定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造价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通常为收到鉴定材料后15日内,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逾期举证的规定处理,可能导致鉴定申请被驳回或被处以罚款、训诫等不利后果。

3. 违反造价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鉴定的,法院应当向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遇到造价鉴定问题应该怎么办?

步骤1:确认是否属于可鉴定情形。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但需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工程造价、合同未约定价款确定方法、建设工工程未完工需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等情形,均可申请鉴定。但已办理结算并形成结算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准许鉴定。

步骤2: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列明鉴定事项、理由及拟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并及时交纳鉴定费用、选择鉴定机构。

步骤3:配合鉴定机构工作。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包括合同、图纸、变更签证、结算书等;如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补交资料或复审申请。

5. 哪些主体可以主张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均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具体包括: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但需确定风险范围以外造价的情形;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可调价格等需确定造价的情形;工程未完工需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情形;合同未约定价款确定方法的情形。

6. 造价鉴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主张造价鉴定应当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及技术核定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工程款支付凭证、结算书及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会议纪要;以及鉴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具体以案件事实及法院通知为准。

📋 操作指南

  1. 步骤1 | 确认鉴定情形:确认案件符合造价鉴定条件,包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可调价格约定;工程未完工需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合同未约定价款确定方法。注意:已办理结算并形成结算文件的,原则上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2. 步骤2 | 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列明鉴定事项、申请理由及拟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并按法院通知及时交纳鉴定费用、选择鉴定机构。
  3. 步骤3 | 配合鉴定与复审:配合鉴定机构工作,提交合同、图纸、变更签证、结算书、支付凭证等完整鉴定资料。如对初步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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