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在建设工程领域,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以某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为例,该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远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论。然而,施工方对审计结论中核减的部分工程价款存在异议,认为审计机关无权对民事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实践中,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之间的关系常常引发争议。一方面,审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定监督手段,其结论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审计监督与合同自治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803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三、核心分析
(一)问题本质
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行政监督权与民事合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主体,其出具的审计结论具有行政效力;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其价款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在尊重合同自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的影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二)权利义务构成
- 发包人权利义务:
-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 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承包人权利义务:
- 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合格工程。
- 配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 对审计结论中核减工程价款的部分,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 审计机关权利义务:
-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结论。
- 审计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考虑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三)裁判规则
- 尊重合同约定:
-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 审计结论的效力:
- 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应当对审计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 证据规则:
- 承包人主张审计结论核减工程价款不合理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签证文件、变更通知、结算资料等。
- 司法鉴定:
-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的,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四)实务要点
- 合同条款的审查:
- 承包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审计要求等,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
- 审计过程的配合:
- 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 承包人应当妥善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签证文件、变更通知、结算资料等,以备审计和诉讼之需。
- 异议的及时提出:
- 承包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避免因逾期提出异议而丧失权利。
- 司法鉴定的申请:
-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五)常见误区
- 认为审计结论具有绝对效力:
- 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具有绝对效力,忽视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忽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 部分承包人忽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审计和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导致败诉。
- 对异议期限认识不足:
- 部分承包人对异议期限认识不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9)XX民终XXX号
案件事实: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核减了部分工程价款。承包人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核减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并非唯一依据。承包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核减不合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0)最高法民终XXX号
案件事实: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论。发包人主张按照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则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否定合同约定的依据。
案例三:(2021)XX民初XXX号
案件事实: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并核减了部分工程价款。承包人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承包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审计结论核减不合理,故对审计结论不予采信,并依据合同约定和证据认定工程价款。
五、实操建议
-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 承包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计价标准、审计要求等,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
- 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
- 承包人应当妥善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签证文件、变更通知、结算资料等,以备审计和诉讼之需。
- 及时提出异议:
- 承包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避免因逾期提出异议而丧失权利。
-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 承包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 申请司法鉴定:
-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六、风险提示
- 时效风险:
- 承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未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证据风险:
- 承包人未妥善保存证据,或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可能导致败诉。
- 程序风险:
- 承包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审计,或未及时行使权利,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执行风险:
- 法院判决后,发包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承包人需要做好执行风险防范。
七、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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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高频问答
| 律师高频问答 | 专业解答 |
|---|---|
| 1. 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的关系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
|
| 2. 哪些主体可以主张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的关系? | 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行政监督权与民事合同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主体,其出具的审计结论具有行政效力;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其价款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在尊重合同自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认定的影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
| 3. 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的关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主张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的关系应当收集保存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往来函件、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具体以案件事实为准。 |
📋 操作指南
| 操作步骤 | 具体内容 |
|---|---|
| 步骤1 | 在实践中,审计结论与工程价款认定之间的关系常常引发争议。一方面,审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定监督手段,其结论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审计监督与合同自治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 步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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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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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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