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Imag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6号5号楼6层607室

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实务处理与风险防范全攻略 | 陈工说法

陈工说法 |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 18041188735 / 微信:18041188735 | 📧 chen@shiqianglaw.cn

副标题:项目经理挂靠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发生纠纷怎么办?本文手把手教你识别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边界与维权路径

一、场景引入

2024年3月,辽宁沈阳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承包公司中标的某住宅小区项目,李某需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并自行承担施工成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李某将部分楼栋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约定由施工队自行施工并向李某缴纳挂靠费。2025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但李某拖欠施工队200余万元工程款。施工队起诉李某及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中,建筑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李某对外分包行为系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施工队则认为李某系挂靠公司,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

这个案例折射出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内部承包、转包、挂靠之间的界限在哪里?不同情形下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本文将结合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最新规定,为您详细解析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概念解析

2.1 什么是内部承包协议

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项目经理或其他内部人员签订的,约定由内部人员负责组织施工、承担成本、上缴管理费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这种模式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极为普遍,建筑企业通过内部承包实现项目管理责任的下沉。

2.2 谁会遇到这个问题

以下主体最可能遇到内部承包协议效力争议:

| 主体类型 | 常见争议场景 |

|———|————-|

| 建筑施工企业 | 项目经理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 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 | 工程款结算困难、挂靠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

| 下游分包商/材料商 | 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如何主张权利 |

| 建设单位/发包人 | 承包人内部纠纷是否影响工程质量验收 |

2.3 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

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三个核心问题:

1. 责任主体认定:协议有效时,建筑企业承担合同责任;协议无效时,责任承担主体可能发生变化

2. 工程款请求权基础:协议效力影响工程款计算方式、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3. 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转包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3.1 《建工解释二》核心条文原文引用

《建工解释二》第3条(资质借用协议效力)

“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订立的资质借用协议无效。资质出借方请求借用方支付挂靠费、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工解释二》第4条(发包人知情时借用方的权利)

“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资质事实的,借用资质一方请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资质出借方为第三人,在查明借用资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建工解释二》第6条(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工解释二》第7条(代位权主体拓宽)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自身名义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通俗翻译

资质出借协议(挂靠协议)直接被法律否定——挂靠费、管理费法院不支持,已收的要没收;借资质干活的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出借方和借用方一起赔钱。但如果发包人知道是借资质,发包人可以直接把钱付给借资质的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下游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但可以用代位权这个工具来维权。

3.2 《建筑法》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通俗翻译:没有资质就不能干相应的工程;建筑公司不能把自己的资质借给别人用,谁借谁违法。

四、核心分析

(一)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转包如何区分

这是实务中最关键的第一个问题。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判断前提,是准确识别协议的真实性质。

认定的核心标准

| 协议类型 | 关键特征 | 法律后果 |

|———|———|———|

| 合法内部承包 | 承包人是建筑企业正式员工(有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建筑企业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派驻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督) | 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 |

| 资质挂靠 | 承包人非建筑企业员工;建筑企业仅收取管理费;建筑企业不参与项目管理 | 协议无效 |

| 违法转包 |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原承包人不参与任何施工 | 协议无效 |

实务判断要点(案号标注格式说明:YYYY代表年份):

根据(2023)最高法民申1128号裁定书确立的裁判规则,法院认定内部承包关系时主要审查以下要素:

1. 人事隶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

2. 实际管理参与度:建筑企业是否派驻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员

3. 财务管控程度:工程款是否通过建筑企业账户、是否独立核算

4. 对外责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由谁承担、工程资料签章主体

特别提示:实务中存在大量“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情形。判断标准不是协议名称,而是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任何管理,项目经理对外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则应认定为挂靠而非内部承包。

(二)内部承包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法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主体适格性

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内部人员,即与建筑企业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这要求:

  •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建筑企业为承包人缴纳社会保险
  • 承包人从建筑企业领取工资(或通过建筑企业账户发放)

条件二:资质等级匹配

内部承包的项目规模必须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例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不能通过内部承包方式承接必须由一级资质企业承建的项目。

条件三:企业实际管理参与

建筑企业必须对项目实施实质性管理,包括:

  • 派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
  • 统一采购或管控主要建筑材料
  • 建立项目部章、技术资料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 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条件四:不存在转嫁风险意图

如果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质量安全责任、对外债务,且建筑企业完全脱离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以内部承包为名规避法律责任。

(三)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结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协议,依据《建工解释二》第3条,应认定为无效。

挂靠的本质特征是: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给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主体使用,由其实际承建工程项目。典型的“内部承包”伪装成挂靠的情形包括:

情形一:虚假劳动关系

建筑企业为了满足形式要件,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但承包人实际不参与企业管理,不从企业领取工资或仅领取象征性补贴。

情形二:项目经理部制度异化

建筑企业成立项目经理部,由承包人担任项目经理,但项目经理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筑企业不参与任何管理,仅收取管理费。

情形三:印章管理失控

建筑企业对项目部印章、技术资料章缺乏管控,任由承包人自行刻制、使用对外签订合同。

法律后果

  •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双方按过错分担
  • 建筑企业已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被收缴(《建工解释二》第3条)
  • 建筑企业仍需对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工解释二》第3条)
  • 借用资质方(实际施工人)不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建工解释二》第6条)

(四)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后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结论:内部承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应参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但挂靠费等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依据《建工解释二》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实务处理要点

第一,结算依据的确定

协议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这里的“协议约定”是指双方关于计价方式、付款节点的约定,而非指挂靠费、管理费等条款。

第二,已付工程款的处理

如果建筑企业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付款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有超额支付,可在后续结算中抵扣。

第三,管理费、挂靠费的处理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3条,挂靠费、管理费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当收缴。这意味着即使协议约定了管理费比例,法院也不会支持建筑企业的管理费请求。

第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7条,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

针对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点一:项目经理失控风险

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人,可能出现私刻公章、卷款跑路、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等行为。

防范措施

1. 建立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核实其劳动关系真实性

2. 统一刻制并管控项目部印章,建立用印登记台账

3. 工程款通过建筑企业账户收支,禁止项目经理直接收取

4. 在内部承包协议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对外签约权限范围

风险点二:挂靠转化风险

原本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可能因建筑企业管理松懈而转化为挂靠关系。

防范措施

1. 对项目部实施常态化检查,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实际在岗

2.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 对长期不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及时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

风险点三:连带责任风险

无论内部承包协议效力如何,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始终存在。

防范措施

1. 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风险承担条款,保留追偿权

3.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完整的过程资料

五、真实案例

案例一:内部承包关系认定争议案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189号

案情简介

江苏某建筑公司(具备特级资质)与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张某承包公司中标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张某需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承担全部施工成本。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张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多家专业分包单位。因张某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内部承包协议效力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真实员工以及建筑企业是否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本案中,张某虽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公司代缴,但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张某实际领取工资的完整记录,且在项目实施中未派驻任何技术人员,项目部印章由张某自行刻制并使用。据此,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因工程已验收合格,参照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

实务启示

建筑企业主张内部承包关系时,必须准备完整的人事管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和项目管理证据(人员派驻记录、工作日志、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证据不充分的,即使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案例二:挂靠协议无效后管理费处理案

案号:(2022)辽高法民终452号

案情简介

辽宁某建筑公司(具备二级资质)与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签订《资质使用协议》,约定李某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建某住宅项目,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3%的管理费。李某自行组织施工,建筑公司未参与项目管理。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支付管理费50万元。

法院裁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工解释二》第3条规定,资质出借协议无效,资质出借方请求借用方支付挂靠费、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判决驳回建筑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并另行出具司法建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实务启示

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不仅协议无效、管理费不受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建工解释二》第22条,法院发现违法行为应向住建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建议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承建工程,切勿贪图管理费收益而铤而走险。

案例三:发包人知情时借用方的工程款请求权案

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56号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商业地产项目。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公司知晓建筑公司将项目交由挂靠人王某实际施工,王某向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拖延与王某结算,房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800万元。王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建工解释二》第4条,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资质事实的,借用资质一方请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资质出借方为第三人,在查明借用资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知晓王某系实际施工人,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存在过错。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直接支付工程款,并追加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实务启示

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情形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否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六、操作指南

当事人遇到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争议时,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1步:收集并整理协议文本

全面梳理与相对方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框架协议、项目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等。注意协议中关于管理费比例、风险承担、对外签约权限等关键条款。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比例通常为工程款的1%-5%,如协议约定明显偏高,需警惕协议真实性。

第2步:核实劳动关系和项目管理证据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需准备以下证据证明内部承包关系的真实性:

  • 承包人的劳动合同原件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至少12个月连续缴纳记录)
  •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通过建筑企业账户发放)
  • 项目部人员派驻名单及考勤记录
  • 建筑企业参与项目管理的审批文件、检查记录

第3步:判断协议性质

根据前述判断标准,分析协议属于合法内部承包、资质挂靠还是违法转包。如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4步:区分责任承担主体

协议效力不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 合法内部承包:建筑企业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承包人追偿
  • 资质挂靠(协议无效):建筑企业仍需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资质方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依法主张代位权

第5步:确定工程款结算方案

如工程已验收合格,无论协议效力如何,均可参照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结算时应注意:

  • 区分协议中的有效条款(计价方式、付款节点)与无效条款(管理费、挂靠费)
  •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7条,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
  • 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未完工的,适用比例法结算

第6步: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

  •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考虑同时起诉承包人和借用资质方(挂靠情形)
  • 分包商/材料商追款:准确选择合同相对方,必要时追加建筑企业为被告
  • 借用资质方追款:优先通过承包人主张;如发包人知情,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第7步:注意诉讼时效和程序要求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意《建工解释二》第21条关于工期顺延、设计变更后起算点变更的规定)
  • 代位权诉讼需证明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2条,起诉前已达成书面结算协议的,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七、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混淆内部承包与挂靠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将挂靠误认为内部承包,从而导致错误的法律预期。挂靠协议依据《建工解释二》第3条直接无效,挂靠费不受保护,借用资质方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合法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执行。

风险提示二:以为协议无效即可免除责任

部分建筑企业错误认为,只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即可免除对发包人的责任或对下游的分包商、材料商的责任。实际上,协议无效不影响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责任,也不影响建筑企业依据合同相对性对下游供应商的付款义务。

风险提示三:忽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18个月。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停工损失、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大量当事人混淆了工程款债权与因违约产生的附属债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完整。

风险提示四:发包人知情时未及时主张权利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4条,发包人知情时借用资质方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部分借用资质方在发包人知情后,仍仅向承包人(建筑企业)主张权利,未及时向发包人主张,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风险提示五:未区分结算协议与合同效力

根据《建工解释二》第12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达成书面结算协议的,一方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无效则结算协议也无效,从而主张重新鉴定,遭到法院驳回。

八、FAQ高频问答

Q1: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协议有什么区别?

A:核心区别在于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真实员工。合法内部承包要求承包人与建筑企业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领取工资),且建筑企业实际参与项目管理(派驻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督)。挂靠则是无资质或低资质主体借用建筑企业资质,建筑企业仅


📣 关注微信公众号「陈工说法」

每日更新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案例解读、法律风险提示。微信搜索「陈工说法」或扫码关注。

📞 案件咨询:陈工说法 18041188735 | 📧 邮箱:chen@shiqianglaw.cn | 🌐 网址:shiqianglaw.cn

陈工说法 ·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 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Related Post